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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仁和与伍先育、汪自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和,伍先育,汪自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杨仁和,男。被告伍先育,男。被告汪自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和与被告伍先育、汪自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先育、汪自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和撤回对被告伍先育、汪自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后收取225元,由原告杨仁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昭审 判 员  罗 武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