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仁和与伍先育、汪自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和,伍先育,汪自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杨仁和,男。被告伍先育,男。被告汪自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和与被告伍先育、汪自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先育、汪自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和撤回对被告伍先育、汪自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后收取225元,由原告杨仁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昭审 判 员 罗 武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