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宋某,城镇居民。被告丛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