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罗回成与谢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回成,谢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罗回成。被告谢海。原告罗回成与被告谢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回成诉称,2013年11月5日,被告谢海雇请原告为其承接的工程安装水管,除给付了部分安装工资外,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工资94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了欠条确认,并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决被告付清所欠原告的工资9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罗回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谢海出具的欠条1份,以证明被告还欠原告工资9400元未付,并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谢海既未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提交的欠条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欠条原件,该欠条内容实际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94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否定,故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回成与被告谢海原来在工作中相识。2013年11月5日,被告谢海因承接了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关大楼的安装业务,雇用原告为其安装水管。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安装工资9万余元,还欠工资94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出具了欠条确认,并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因多次催款无获,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谢海欠原告罗回成工资9400元未付,原告提交了欠条原件予以证明,该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否定,开庭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自动放弃了抗辩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海欠原告罗回成工资9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帐号:3202010009000188618,开户行:工行蔡甸支行,清算行号:829206。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海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