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诉赵祖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赵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毛子会,女。被执行人赵祖会,女。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祖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镇刑初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赵祖会赔偿谭某某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9036.5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月7日移交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祖会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赵祖会尚在服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祖会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应按退出程序终结执行,待权利人提供被执行人赵组会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镇法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何高莹审判员 潘怀仲审判员 宋邦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