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申与被执行人肖东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申,肖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申,男。被执行人:肖东峰,男。申请执行人张明申与被执行人肖东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东峰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帐号623059186300351042。该帐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