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施东万、方瑞君与方瑞君、张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东万,方瑞君,张松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施东万。被告:方瑞君。被告:张松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东万诉被告方瑞君、张松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