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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宋向阳与钱光标、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向阳,钱光标,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宋向阳,男,汉族,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光标,男,汉族,无为县人,从事装修工程,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夏臣法,安徽省无为县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973。负责人:陈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向阳诉被告钱光标、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向阳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和钱光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向阳申请对钱光标、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向阳撤回对钱光标、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2元。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