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倪萍与马正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83号原告孟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4年8月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及家人也不管不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有的房屋和土地。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使有矛盾也属正常,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和土地也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未经过深入了解即于同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提出被告于婚前答应婚后为其购买房屋,但婚后没有兑现,双方因此时常发生矛盾。2014年8月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因沟通问题,被告未及时赶到医院照看原告,双方又因此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有财产。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诊断证明、病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未经过深入了解即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诺言购买房屋为理由要求离婚,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亦不能用物质来衡量。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沟通不及时,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合理方式解决矛盾,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金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