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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誓丰与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誓丰,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2号原告:胡誓丰。委托代理人:许志辉。被告:徐江波。被告: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江波。原告胡誓丰诉被告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波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5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2011年3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000000,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上述欠款两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徐江波、宁波市阿波罗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景赞宇人民陪审员  徐梦韵人民陪审员  华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