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利凡与范地进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凡,范地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利凡,男。委托代理人万丹,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地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凡诉被告范地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凡在本院通知的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怡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