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曾某某,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