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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洪伟与长春新星宇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长春新星宇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李洪伟,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新星宇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云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被告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原告李洪伟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伟撤回对被告佳木斯三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闫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 季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