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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爱兰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山西恒宏矩誉生物只能有限责任公司,勒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山西恒宏矩誉生物只能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恒宏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勒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勒苏平,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恒宏矩誉生物质能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恒宏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勒苏平的银行存款10122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杨全照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