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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士会与张圳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士会,张圳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胡士会,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林庆华,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圳宾,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士会与被告张圳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士会以被告张圳宾已经归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士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士会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