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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水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孔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伟,孔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大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孔昭福,男,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伟诉被告孔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