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水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孔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伟,孔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水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大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孔昭福,男,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伟诉被告孔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孔凡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贵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