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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翁振好与魏文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振好,魏文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翁振好。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振好与被告魏文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