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665-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三中央街与八道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刚,职员。被告侯淑芹,女,195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东方之珠小区115栋。法定代表人田金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淑芹、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14.00元,全部返还原告。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刘忠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