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穆云贵与高俊霞等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云贵,高俊霞,李晓明,李小燕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穆云贵,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高俊霞,女,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李晓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李小燕,女,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云贵诉被告高俊霞、李晓明、李小燕第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代理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