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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慧,李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石慧,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景阳,乌海车务段职工。本院在执行石慧申请执行李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李景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景阳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景阳在银行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共计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