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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学彬与宋天俊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彬,宋天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419号原告郑学彬被告宋天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彬诉被告宋天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彬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郑学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