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胡某,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