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创支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上徐村。法定代表人:毛金木,该公司经理。申报人:平顶山市中创支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李堂村新南环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0800053/9597754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2015年01月26日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02月0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平顶山市中创支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6日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来函申报了权利。本院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了审查,并通知申请人对申报人提供的票据原件进行了辩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内容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原件一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报人平顶山市中创支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报行为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志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