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曹小明诉赵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明,赵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曹小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文斌,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文斌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曹小明废弃机油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赵文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文斌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段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