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北纬三十七度(烟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北纬三十七度(烟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272号原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号。法定代表人:尹国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燕、王宗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纬三十七度(烟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9号1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纬三十七度(烟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烟台正大葡萄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