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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凤莲、许忠民与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莲,许忠民,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周凤莲,女,1970年8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许忠民,男,1971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建华,公司经理。关于周凤莲、许忠民与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兰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按双方约定将周凤莲、许忠民的房屋拆除重建或者按照重建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由于被执行人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凤莲、许忠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周凤莲、许忠民的房屋拆除重建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目前重建造价为316403.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考县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065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徐庆永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兰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