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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9年6月入职沈阳某某厂,任职工人,该厂后变更名称为沈阳盛世高中压有限公司。公司不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15年1月初,原告开始向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让其补交养老保险,经多次申请被告至今仍没为原告缴纳,造成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另外公司还欠原告在职期间四年的取暖费没有报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补交1995年-2010年拖欠部分养老保险及2011年-2015年1月的未交养老保险;2、补偿2015年1月5日-3月5日退休金;3、报销2011年-2014年采暖费。被告盛世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拖欠1995年-2010年部分养老保险及2011年-2015年1月的养老保险,因被告拖欠养老保险金,导致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同时也不能领取退休金。原告以此为由到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1995年—2015年),补偿退休金(2015年1月—3月)并报销2011—2014年采暖费。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过退休年龄,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99号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缴费明细、离厂联系单、考勤卡、工作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缴付养老保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退休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单位未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的退休金数额暂时无法确定,原告可待该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报销采暖费的诉讼请求,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武某某补缴自1995年至2015年1月企业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