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鲍衍哲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衍哲,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鲍衍哲,男,生于1956年8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岭,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鲍衍哲与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注册地虽在历城区,但实际住所地是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实际住所在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住所地为准,因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6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售房屋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大官庄村(火炬东第)。根据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住所地是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田庄村,被告虽称实际经营地在济南市高新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历城辖区内,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