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1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出生地河南省鲁山县,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5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至同年2月5日,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xxx国道某街某村牌坊对出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曹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14.8mg/100ml。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曹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曹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xxx国道某街某村牌坊对出路口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曹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14.8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某的供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曹某的驾驶资格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