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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剑平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剑平,徐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86号被执行人罗剑平,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永财,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荣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罗剑平、徐永财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剑平、徐永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