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远与被告崔振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远,崔振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红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许义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崔振腾,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远与被告崔振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崔振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地为山东省垦利县;另本人户籍地虽为东营区,但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垦利县跑业务,因此经常居住地为垦利县,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引发的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崔振腾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垦利县,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崔振腾的住所地为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崔振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崔振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