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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朱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明,朱礼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正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礼治,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明诉被告朱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