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朱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明,朱礼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正明,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朱礼治,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明诉被告朱礼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柏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