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8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于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3)深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