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谭家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家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翠婷,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叶文侃,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谭家崧,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冯翠婷,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家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减免上诉费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减免条件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43714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姜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