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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1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缪然富、被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毛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孙平浩。由于被告对家庭缺少责任感,其与被告感情不和,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不存在,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各人随身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毛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毛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孙平浩。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之被告解决矛盾的方式简单,以至原、被告矛盾加深。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毛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随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合法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耐心协商处理。被告毛某在今后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矛盾问题,多关心体贴、理解原告。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暂不宜判决离婚。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