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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367号原告蒋某某,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唐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雄文担任记录。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2009年8月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蒋伊佳、蒋伊俐俩女。2011年双方到广东东莞打工,被告不肯吃苦,迷恋网吧,不照顾家庭,还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家人希望被告回来,庭审时间未告诉原告。双方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再次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离婚;俩个女儿孩由原告抚养,告承担抚养费12万元;原、被告无财产争议。原告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3、普利桥镇长冲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双方多年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已三年。被告唐某某未予答辩,也未提供抗辩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因被告未到庭,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论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2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不久同居生活,于2008年1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蒋伊佳,于2009年8月3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24日生育二女儿,取名蒋伊俐。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初感情尚可,2011年6月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唐某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4年7月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此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初感情尚可,但从2011年6月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唐某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为此原告蒋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原告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此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唐某某未到庭,双方已无调解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二、双方大女蒋伊佳随原告蒋某某生活至成年,双方二女蒋伊俐随被告唐某某生活至成年;三、被告唐某某享有探望大女蒋伊佳的权利,原告蒋某某予以协助,原告蒋某某享有探望二女蒋伊俐的权利,被告唐某某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时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