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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与张立萍、庞济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张立萍,庞济超,晏福来,刘战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长瀛商业广场C区1206-1207、2182-2183。负责人李洪泉。委托代理人王子栋,该行职员。被告张立萍。被告庞济超。被告晏福来。被告刘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来院表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立萍、庞济超、晏福来、刘战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区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