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破(预)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破(预)字第35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负责人戴淑雅。委托代理人金紫英。被申请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与被申请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于2015年4月9日以申请人正与被申请人的保证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另查明,奥凯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变更名称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代理 审 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