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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林永勇与陈银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勇,陈银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林永勇,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木荣,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银金,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勇与被告陈银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492.5元,由原告林永勇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