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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龙伏镇龙伏居民委员会诉涂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423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龙伏镇龙伏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涂成龙。浏阳市龙伏镇龙伏居民委员会与涂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005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涂成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龙伏镇龙伏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涂成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浏阳市龙伏镇龙附居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现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维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