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金长巨与被告宋振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长巨,宋振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金长巨。被告宋振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巨与被告宋振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长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