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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建伟与张国辉、吴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伟,张国辉,吴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白建伟,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被告张国辉,男,汉族,48岁。被告吴卫东,男,汉族,46岁。原告白建伟诉被告张国辉、吴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致使本案的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