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4月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