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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4月8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