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梁鸿顺与陈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鸿顺,陈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梁鸿顺,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根,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温昌永,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鸿顺与被告陈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鸿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德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鸿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鸿顺撤回对陈德根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鸿顺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