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城市海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城市海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462-2号申请执行人邹城市海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城市海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城市第二建筑公司在工商银行邹城支行16×××67帐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