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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琦诉梅广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梅广备,徐东,何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78-1号原告:张琦,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马庄居民组50户,身份证号342124197210070057。被告:梅广备、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涡阳县陈大镇朱集行政村梅楼自然村64号,身份证号342124197107140918。被告:徐东、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涡阳县城东街道杨王社区徐王自然村012号,身份证号34122319870101073X。被告:何玲玲、女、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涡阳县城关街道淮中大道南涡阜巷177号,身份证号341223198704040248。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8521011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梅广备、徐东、何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梅广备名下的车牌号为0259的人力三轮车予以查封,对被告梅广备在安徽省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张红所有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码:涡房权证涡字第3073**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原告和被告梅广备、徐东、何玲玲已经调解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存款及担保房屋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调解完毕,现应解除对被告车辆、存款及担保房屋的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梅广备名下的车牌号为0259的人力三轮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梅广备在安徽省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担保人张红所有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码:涡房权证涡字第3073**号)的查封。审 判 长  高 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