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终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兆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国。委托代理人刘红琴,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451元,由上诉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孙 坚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