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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金英与曹华、曹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英,曹华,曹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金英。委托代理人:董平,萧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作良,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飞。上诉人马金英因与被上诉人曹华、曹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萧民一初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民一初字第031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