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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冯宝宝与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宝,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327号原告冯宝宝,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监护人冯巨川,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系原告爷爷。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宝诉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宝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宝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宝宝承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