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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青花与阮恺泉、阮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花,阮恺泉,阮立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440号原告杨青花,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阮恺泉,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阮立和,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花与被告阮恺泉、阮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青花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与原告已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青花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