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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德福与杨永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福,杨永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5号申请人杨德福,男,汉族,1948年9月26日生,住新县。被执行人杨永固,男,汉族,1950年11月18日生,住新县。我院在执行杨德福与杨永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小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永固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李福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